婦宣有愛 消防有情 捐血活動
弟兄們排隊等候捐血.....
捲起袖管,無私奉獻....
(以下資料參考中華血液基金會之宣傳資料)
我國捐血運動始於中華民國捐血運動協會之建立在民國六十三年以前,我國的醫療用血,幾乎係有價供應,不僅有違文明法則,更有損國家體面。於是一些熱心公益的機關,社團,學校,公司行號等乃共同發起推動愛心捐血,救助病人。而中華民國捐血運動協會也就於同年四月十九日在蔡培火先生的創導下成立。同時於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成立捐血中心,積極展開捐血工作。目前台灣地區的醫療供血已經是無償捐血了;也就是說完全是由熱心人士捐輸的。而且本地的捐血人口比率,已經起越日本,而與歐美國家無異。
中華血液基金會
為健全無償捐血制度,以及提高醫療用血品質,捐血運動協會於民國七十九年成立捐血事業基金會 (為一財團法人之組織),負責採血,血液成份製備,以檢驗工作以確保血醫療用血的安全。該會並於民國八十一年起正名為中華民國血液基金會,以持續貫徹無償捐血,提高醫療用血品質以及捐血宣導等工作。
該會共設有六個捐血中心 : 分別在台北,台中,台南,高雄,新竹及花蓮;分別為當地之醫療機關提供安全的血品。
台大醫院以往在血源較不足時,尚自行募捐血源以應急;如今由於捐血中心之血源供應充足,無匱乏之虞,已不再自行募血。由此可知本地捐血運動之成功,及血液基金會提昇醫療用血品質之貢獻。
血液作業流程簡介
為提供安全及適當的血液成品供應病患,血液經採集後需一套完善的作業流程,以保障病患用血的安全
現行檢驗項目
- ABO血型 RH血型
- 梅毒血清反應
- 肝功能ALT測定
- 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 C型肝炎病毒抗體
- 愛滋病毒抗體
- 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抗體 (HTLV I+II)
供血者健康標準 : (84.5.24 衛署醫字84024298號)
一、年齡:
(一)十七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 未七滿十七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且經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供血。
(三) 逾六十五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同意,始得供血。
二、體重:
女性四十五公斤以上,男性五十公斤以上。
三、體溫:
口溫不超過攝氏三七.五度(華氏九九.六度)。
四、血壓:
收縮壓九十 至 一百六十毫米汞柱,舒張壓五十 至 九五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於三十或高於九十毫米汞柱者,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液檢查:
(一) 血紅素 : 男性十三公克 % 以上 ( 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054 )。女性十二公克% 以上 (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052 )。
(二) 血小板 : 供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15 x 10 ^ 4 / mm 3 以上。
(三) 白血球 : 供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 3000/ mm 3 以上。
六、供血量及供血間隔:
(一) 每次供血以250毫升為原則,但體重六十公斤以上者,每次供血得為500毫升。
(二) 每次供血250毫升者,其供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每次供血500毫升者,其供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但男性年供血量應在一千五百毫升以內; 女性年供血應在一千毫升以內。
(三)供血小板者、白血球或血漿者,每次之間隔為四十八小時,每週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但供給血漿者,其每次供給容量並不得超過五五零毫升。
七、供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供血:
(一) 婦女懷孕中或後 ( 含流產後 ) 六個月以內者。
(二) 大手術未滿六個月或六個月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 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四) 四週內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 (口服) 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五) 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六) 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胃潰瘍出血,高血壓,腎臟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具有過敏病史者。
(七) 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
(八) 曾在七十二小時內拔牙者。
(九) 曾在五天內服用含阿斯匹靈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供給血小板。
(十)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 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第一型 (HTLV- I)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八、供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為供血者:
(一) 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供血者。
(二) 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 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 高危險群者 ( 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同性戀,雙性戀及血友病患)。
(四) 曾為AIDS患者及前款所稱 AIDS 高危險群之性伴侶者。
(五) 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 ( HIV-I/ HIV-II) 抗體檢查經確呈陽性反應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康標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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