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間救難團體認證暨評鑑會議紀錄
時間:97年3月6日 下午2時30分至5時
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樓國際會議廳
主持人:李副署長明峯 紀錄:黃專員元明
決議事項:
1.台中縣消防局張科長、台南縣消防局陳科長報告各地方消
防局有能力亦願意舉辦民間救難團體所需之訓練,惟欠決訓
練,建議消防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充實民間救難團體及救
難志願組織裝備器材4年中程計劃」,由中央全額補助民間
救難團體所需訓練經費。
2.為提昇認證效率本署原訂每兩個月舉辦乙次認證審查大
會,修正為每個月召開乙次,最近認證審查大會訂於3月26
日 召開,請尚未通過認證之民間救難團體加速辦理。
3.為有效發揮「內政部消防署充實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
組織裝備器材4年中程計畫」效能,自即日起至3月31日 止,
通過認證及縣市初評之團體均可報名參加本署之複評。
4.為有效提昇認證率,各消防局除應主動積極辦理民間救難
團體之基本及專業訓練,亦可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
理。至各民間救難團體亦可參加全國性訓練機關所辦理之基
本或專業訓練,包括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民國水上
救生協會、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中華民國潛水救難協
會、中華民國台灣環球搜救協會、中華台灣國際搜救協會、
中華梅花救災總會、中華民國安全互助救難服務促進會、中
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台灣省山難搜救協會、台灣國際緊急
救難協會。
5.民間救難團體成員其具對際性救援執照者,經審核核可
後,可列入有效專業證照範圍。
6.請各縣市消防局嚴格執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未經認證
者,不得進入災區搶救。
7.民間救難團體評鑑基準表配分及內容合理可行,請各縣市
消防局及民間救難團體配合辦理。
出席會議代表:秘書長.中區副聯隊長.北區中隊長
↑會議主席:李副署長明峯
↑民力運用組組長
↑消防局代表發言
↑全國民間救難團體出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