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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民間救難團體認證暨評鑑會議紀錄

時間:9736日 下午230分至5

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樓國際會議廳

主持人:李副署長明峯         紀錄:黃專員元明

 

決議事項:

1.台中縣消防局張科長、台南縣消防局陳科長報告各地方消

防局有能力亦願意舉辦民間救難團體所需之訓練,惟欠決訓

練,建議消防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充實民間救難團體及救

難志願組織裝備器材4年中程計劃」,由中央全額補助民間

救難團體所需訓練經費。

2.為提昇認證效率本署原訂每兩個月舉辦乙次認證審查大

會,修正為每個月召開乙次,最近認證審查大會訂於326

日 召開,請尚未通過認證之民間救難團體加速辦理。

3.為有效發揮「內政部消防署充實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

組織裝備器材4年中程計畫」效能,自即日起至331日 止,

通過認證及縣市初評之團體均可報名參加本署之複評。

4.為有效提昇認證率,各消防局除應主動積極辦理民間救難

團體之基本及專業訓練,亦可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

理。至各民間救難團體亦可參加全國性訓練機關所辦理之基

本或專業訓練,包括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民國水上

救生協會、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中華民國潛水救難協

會、中華民國台灣環球搜救協會、中華台灣國際搜救協會、

中華梅花救災總會、中華民國安全互助救難服務促進會、中

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台灣省山難搜救協會、台灣國際緊急

救難協會。

5.民間救難團體成員其具對際性救援執照者,經審核核可

後,可列入有效專業證照範圍。

6.請各縣市消防局嚴格執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未經認證

者,不得進入災區搶救。

7.民間救難團體評鑑基準表配分及內容合理可行,請各縣市

消防局及民間救難團體配合辦理。

出席會議代表:秘書長.中區副聯隊長.北區中隊長

↑會議主席:李副署長明峯

↑民力運用組組長

↑消防局代表發言

↑全國民間救難團體出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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